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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落实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会议要求,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针对各地反映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制度问题,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规范其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和社会经济秩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凡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公司会计核算办法。
二、为便于各小额贷款公司制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办法,我们拟定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参考范本)》(见附件)供参考。若公司有参考范本中未尽的经济业务事项,应按照有关会计准则执行;若财政部今后有新的规定出台,参考范本所涉及的会计核算内容,应以财政部新规定为准。
三、各地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履行财务会计管理职责,加强财务风险监管,促进小额贷款公司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
浙江省财政厅
二○○九年六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