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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交换涉及哪些税费?发布时间:2008-09-09 浏览次数:4081
问:房屋交换涉及哪些税费? 答:房屋交换是房屋所有者之间相互交换所有权的行为。其行为所涉及的税费特殊政策主要是: (1)契税:根据税法有关规定,房屋交换价格不相等的,由多支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税款 ,交换价格相等的,免征契税;契税计税金额:所交换房屋的价格差额;税率:3%; (2)土地增值税:个人交换自有居住用房,暂免征土地增值税。 (3)土地出让金:保留原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变。 除此以外,交换双方均视同买卖,互为买方和卖方。按各自的房屋实际情况交纳税费: 买方:印花税:计税依据:成交金额;税率0.05%; 卖方: (1)综合税:税率5.6%;计税依据:成交金额;不足5年的,全额征收,超过5年(以契税缴款书的填发时间为准)对外销售的,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差额征收。 (2)个人所得税:对个人出售自用5年以上(以所出售住房购入时签订合同的日期为起点计算),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自住不足5年或不是唯一住房的,需要征收,其中:①如果能提供房屋原值,计算公式是:应纳税额=(转让收入额-住房原值-转让住房过程中交纳的税金-合理费用)*20%。②如果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屋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房屋原值和应纳税额的,按住房转让收入的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中:个人所得税可以直接视购房的金额与原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减免纳税保证金。 (3)印花税:计税依据:成交金额,税率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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