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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出售自用住房对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否有新政?发布时间:2008-11-17 浏览次数:4447
问:个人出售自用住房对个人所得税申报是否有新政?
答: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函[2008]211号)文件规定,为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其具体规定如下: 1)执行时间:自 2)具体规定: ①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未购房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内容见普通存量房买卖税收补贴介绍。 ②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已在此前一年内购买新房的,若新购房金额大于出售房屋金额的,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若新购房金额小于出售房屋金额的,按比例收取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补贴。补贴内容见普通存量房买卖税收补贴介绍。 ③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又重新购房的,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出售房屋金额的关系,重新清算个人所得税和税收补贴。 3)办理抵免、清算所需资料: *新购房的契证原件、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并核对原件; *新购房预售备案合同、补充合同复印人年并核对原件; *新购房契税缴款书原件; *纳税人的身份证、婚姻证明;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 *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领取清算税款的公证书原件及代办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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