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6年7月12366热点问题汇总
1、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如何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税发[2006]31号文件规定,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2、问:企业招收的已达到退休年龄,但原先没有工作,也没有退休证的人员,其工资可否从社保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中扣除?
答:企业缴费单位聘用已达职工退休年龄标准的原无业人员所支付的报酬,比照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离休、退休人员的规定处理,不计入职工工资总额。
3、问:只设一本账簿的纳税人应如何贴花?
答:只设一本账簿的纳税人,应按资金账簿贴花,税额不足五元的按其他账簿标准每件贴花五元。
4、问: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取得的收入是否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税函[2002]146号文件规定,在校学生因参与勤工俭学活动(包括参与学校组织的勤工俭学活动)而取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项目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