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2007年度纳税人税前扣除的职工福利费可以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
2、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工资税前列支政策发生变化,对2007年12月应发的工资在2008年1月实际发放的,应在2007年度扣除,还是在2008年度扣除?
答:在实际发放年度扣除。
3、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从合伙企业取得的所得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4、首次办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是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答: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申报首次办理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一式2份;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可以从“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网”和“杭州财税网”等网站上免费下载,也可以直接到杭州市地税局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免费领取。
5、个人取得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是否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应按照什么税目征收?
答:股份制企业用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或分配给个人的所得部分,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6、因房地产开发公司未办妥按揭手续导致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支付给购房户的违约金,是否属个人所得范围,应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房地产公司未协商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购房人因此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其他原因支付给购房户的违约金不比照上述规定执行,至于是否要征税应视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来确定。
7、外来单位在杭购房后出租,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外来单位可到税务分局门征开具《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并缴纳税款。应缴纳的税款有:房产税12%,营业税5%及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有《外管证》的,企业所得税回单位所在地征收;无《外管证》按3%征收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办理时需携带以下资料:1、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2、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 4、经办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原件。
8、境外企业在杭承包建筑业务要缴纳哪些税款?在哪里办理?
答:境外企业在杭承包建筑业务需要缴纳营业税3%及相应的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需携带以下资料统一在杭州市地税局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理:1、建筑业务合同、工程决算单据(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2、境外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登记或注册证明的复印件(1份);3、经办人员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