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企业为个人投资者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店购买者个人签订协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优惠价格出售其开发的商店给购买者个人,但购买者个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将购买的商店无偿提供给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出租使用。其实质是购买者个人以所购商店交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而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支付了部分购房价款。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精神,对上述情形的购买者个人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按照“财产租赁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每次财产租赁所得的收入额,按照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和协议规定的租赁月份数平均计算确定。
3、企业为非投资者的其他人员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个人所得税如何征收?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非投资者的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非投资者的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非投资者的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二、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4、关于汶川地震社会各界捐赠的优惠政策?
答: 1、对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无偿捐赠给受灾地区的,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2.对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允许在当年企业所得税前和当年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财产所有人将财产(物品)捐赠给受灾地区所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应缴纳的印花税。
4.对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能够提供抗震救灾证明的新购特种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以上优惠政策一律执行至2008年年底止。确需延长期限的,由国务院另行决定。
5、非居民企业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答: 根据国税函[2008]650号文件的规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6、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合并纳税?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2条规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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