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杭州市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对购买商品房或实行存量房交易享受税收财政补贴是如何规定的?
答:1、实行购买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个人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按所缴纳的契税、印花税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2、实行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买卖个人普通住房的,买卖双方(均为个人)缴纳的税收收入根据地方体制分成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对出售自住住房,并在售房前后一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2、普通商品房契税、印花税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时间是什么?补贴金额如何计算?
答:补贴对象:对购买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内普通商品房的个人。
补贴时间: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包括交接书和补充合同),并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可享受该项补贴。
补贴金额计算:
|
购买人 |
税种 |
补贴金额 |
|
契税 |
实际缴纳契税税款×80% |
|
印花税 |
实际缴纳印花税税款×80% |
3、普通存量房交易税收补贴的补贴对象、补贴时间是什么?补贴金额如何计算?
答:补贴对象:对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
(滨江)、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之江度假区范围内个人
普通住房买卖的出售人和购买人(均为个人)。
补贴时间:自2008年10月1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到市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局办理存量房买卖纳税申报的,凭契证及营业税、印花税等其他完税凭证可享受该项补贴。
补贴金额计算:
|
购买人 |
税种 |
补贴金额 |
|
契税 |
实际缴纳契税税款×80% |
|
印花税 |
实际缴纳印花税税款×80% |
|
出售人 |
税种 |
补贴金额 |
|
营业税 |
实际缴纳营业税税款×80% |
|
城建税 |
实际缴纳城建税税款×80% |
|
印花税 |
实际缴纳印花税税款×80% |
|
个人所得税 |
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32% |
注: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房改房上市交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为非税
收入,不纳入补贴范围。
4、简化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手续的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自2008年10月14日至2009年12月31日到市财政局直属征收管理局进行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的,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
(1)个人出售自有住房时未购房的,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给予补贴。
(2)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已在此前一年内购买新房的,若新购房金额大于出售房屋金额的,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若新购房金额小于出售房屋金额的,按比例收取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给予补贴。
(3)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后一年内又重新购房的,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出售房屋金额的关系,重新清算个人所得税和税收补贴。
5、企业综合利用资源优惠政策具体规定是什么?
答:1、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对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其销售收入占本企业销售总额两成以上的企业,以及对为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中列举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产品而兴建的企业,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3、经市(地)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其资源综合利用部分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可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6、跨地区经营企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答: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居民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适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缴纳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不适用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7、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怎样计算应纳税额?
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规定的比例(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和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8、企业未在外省设立分支机构,其在宁波和省内其他地区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答:凡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分支机构在宁波的,其在宁波和省内其他地区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9、申请认定(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如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答: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10、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经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sipo.gov.cn)查询专利标记和专利号来检验专利的真实性。
对于软件著作权,可以到国家版权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的网站(http://www.ccopyright.com.cn)查询软件著作权标记(亦称版权标记),表明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记号,检验其真伪。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所称的独占许可是指在全球范围内技术接受方对协议约定的知识产权(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享有五年以上排他的使用权,在此期间内技术供应方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该项技术。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所指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或享有五年以上的全球范围内独占许可权利(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应在五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期内),并在中国法律的有效保护期内。
11、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导致分支机构无法正常就地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应该如何处理?
答:首先,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二级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如该二级分支机构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可以确定为应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其次,对确定为就地申报预缴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未尽责的,由上级税务机关对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严肃处理。
12、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企业能否享受核定征收所得税?
答: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的所得税收入涉及到跨区利益,跨区法人应健全财务核算制度并准确计算经营成果,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注:不适用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3、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如何处理?
答:(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三)母公司向其多个子公司提供同类项服务,其收取的服务费可以采取分项签订合同或协议收取;也可以采取服务分摊协议的方式,即,由母公司与各子公司签订服务费用分摊合同或协议,以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服务所发生的实际费用并附加一定比例利润作为向子公司收取的总服务费,在各服务受益子公司(包括盈利企业、亏损企业和享受减免税企业)之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理分摊。
(四)母公司以管理费形式向子公司提取费用,子公司因此支付给母公司的管理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