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互动平台 -> 12366 -> 热点问题
    本栏目所刊登的政务信息均为杭州财税网站版权所有,转载或引用应取得杭州财税网站协议授权,使用时须注明信息来源(杭州财税网站),未经授权使用或未注明信息来源,一经发现,我局将通过合法程序维护权益。
12366热点问题(2009年7-10月)
2009-10-15   阅读人数:3173 人次
[ 主题词: 颁布单位: 颁布日期:]
  1、在网上申报系统中,怎样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隔年的扣款记录数据凭证能不能打印?
     答:目前已经有36家银行向省地税局提供了电子扣税转讫专用章印模。对在上述银行开户的纳税人,可启用网上打印凭证。其他纳税人启用时间待银行提供印模后另定。
纳税人必须在每月征期结束(每月10日,节假日顺延)以后登录浙江地税网站打印凭证,以免影响网上申报及其他功能的正常使用。
纳税人通过网站打印凭证的流程:
1、纳税人通过用户名和密码登录网税系统,尚未注册的纳税人(主要是双定户)可以到地税机关打印网税注册码进行用户注册。
2、进入网税系统后,鼠标点击“涉税查询-纳税查询-打印缴税付款凭证打印”菜单,输入扣款的起止时间,系统显示扣款日期列表。
3、选择需打印凭证的扣款日期,系统显示该凭证的内容,鼠标点击[打印]按钮即可打印该凭证。                                 
对于隔年的扣款记录数据凭证目前有些银行还在打印扣款记录数据凭证,如企业的扣款银行还在打印的,只要没有打印过则到银行打印;如企业的扣款银行已不打印了,企业在网税系统中,无论是否隔年的扣款记录数据凭证只要没有打印过都是可以打印的。

2、门票销售买一赠一或无偿赠送,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答:演出门票无偿赠送的不缴营业税。

3、健身房是按什么税目交税的?健身房里还卖健身服和食品,是否要按兼营核算?
答:体育业是指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健身收入按照文化体育业交税。与兼营的物品销售分别准确核算。
以租赁方式为文化活动、体育比赛提供场所,不按本税目征税。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4、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可将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开发土地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房屋是否有住宅或非住宅、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的规定要求?
答: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按规定的两项计算的金额之和,加计20%扣除的,没有普通住宅或非普通住宅的规定要求。

5、支付给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单位的担保费是否可以所得税前扣除?扣除有什么标准和范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所以担保费属于利息支出费用。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
1、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2、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3、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6、股东平价转让所持有的原始股份,税务机关为什么确定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7、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境外所得需要在境内申报吗?境外已经缴纳过个人所得税还需要申报吗?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能否在境内所得中抵扣?什么时候申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纳税人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和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8、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如果超出定额如何缴税,缴纳比例是多少?
答: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后,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款。具体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9、政府减免土地出让金的,契税计税依据是否相应扣除?
答:不能扣除。减免土地出让金是指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并由政府减免应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出让金的行为。减免土地出让金并不等于减免契税,其计税依据不应扣除。

10、完税后办理退房,是否可以都退还契税?
答:完税后办理退房的情况有两种:一是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但未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二是已签订合同,并办理了房地产权属登记。
对于第一种情况,原则上给予办理退税,但也有例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应退还已征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622号)规定,交易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各种原因最终未能完成交易的,如果购房者已按规定缴纳契税,在办理期房退房手续后,对其已纳税款应予以退还。但其中有例外的情况,即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规定,当购房人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必须依法缴纳契税,这种情况退房就不再给予退税。
对于第二种情况,原则上已缴纳契税不予退还,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即经法定程序判定(如法院判决)该房地产交易合同及发生的房屋土地权属转移无效的,已缴纳契税可以给予退税。 

11、夫妻一方婚前财产结婚之后如果要加入对方的名字,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财产如无特殊法律约定外,结婚后自动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夫妻之间的婚前财产结婚之后如果要加入对方的名字,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化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所以不涉及契税。

12、母公司准备股改上市,子公司把名下的房产无偿转让给母公司,问母公司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文件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单位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其所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13、建筑企业发放给民工的劳务报酬,是否可在“应付职工薪酬”这个会计科目核算?
答:1、区分劳务报酬所得与工资、薪金所得的基本标准是看是否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独立从事某种技艺,个人与被服务单位没有稳定的、连续的劳动人事关系,也没有任何劳动合同关系,独立提供某种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工资、薪金所得是个人非独立劳动,从所在单位领取的报酬,他与支付报酬的单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不仅包括企业一定时期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也包括按照工资薪金的一定比例计算并计入成本费用的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未参加社会统筹的退休人员退休金和医疗费用以及辞退福利、带薪休假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建筑企业短期内雇请的临时工,企业与之没有连续的劳动关系,也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故一般情况下支付劳务人员的劳务报酬不计入“应付职工薪酬”核算,而是直接计入工程施工劳务费中,它是人工费的组成部分。

14、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利用电子商务保就业拓市场促转型的若干意见》对鼓励网上创业就业有哪些扶持奖励政策?
答:对已进行工商注册登记的网店经营者,按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市委〔2009〕10号)有关规定,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就业困难人员无偿创业资助、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一次性创业奖励、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等扶持奖励政策。对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的网上创业就业人员,可参照个体工商户,享受上述相关扶持政策。对招用人员的网上创业者,参照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形式办理就业登记和参保手续,按规定享受用工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未经工商注册登记、未达到网上创业就业认定标准的网店经营者,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申请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
关闭本窗口 打印本页
发表评论
评论用户: *
内 容: *
验证码: *
  
相关文章链接
hzft.gov.cn介绍 | 网站地图 | 站长信箱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版权所有2003 杭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备案编号:浙ICP备 05009020
地址:杭州市中河中路152号杭州市财税大楼 邮编:310009 总机:0571-87805588
监察处:0571-87819092,税务举报:0571-87802107,信访:0571-87819429,税务语音特服电话:12366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Netscape6.0、IE5.0以上版本浏览器和中文大字符集
技术支持:杭州金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